2006年9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夜班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合法吗

  王先生问:
  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经常加夜班,厂方每月发给我夜班津贴150元。但我的工资一直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声称加上每月津贴,我的工资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厂方的说法合法吗?
  本报作答:你供职的企业的说法是错误的。夜班津贴属特殊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通过、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等。”根据上述规定,夜班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你每月工资再加上津贴的情况下才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要求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